1) 知识产权vs改编
个人化技术提供了制作和复制传播产品的能力。其结果之一就是盗版,即对影声制品的非法复制。这种盗版行为代表着个人或企业以最小的付出,来扩大其传播的流通(或赢利)。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带有负面的影响:它扭曲了国际贸易,剥夺了艺术家及著作人的正当权益,阻碍了新知识产权的发展;或从事用复制品的人的角度来看,盗版也是参与国际信息流通的一种方式。事实上,它是另一种类型的流通,即使他代表着国际关系的“地下渠道”。
每一个创作都是原创者的呕心沥血之作,产品所赋予的价格除了制后期的作费宣传费,更源于知识的产权。音乐、电影在网络中的无国界,提供了人们改编和制作更广阔的空间与便利。诸如YouTube等视频分享的网站,外加方便得到的软件,让人们能够随意地汲取画面与片断,制作属于自己的作品。但此作品是否完全原创,抑或曾参考获取巧地利用别人的画面,又或者是一些彩排时秘密录制的,还没有正式曝光的,不打算挪用的影声产品,都是在没告知原创者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网络资料,以下是音乐歌曲方面自2004年起的一些重要打击侵权事件:
2004年12月3日
中国首例涉及音乐网站链接服务引发的著作权案在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所属的北京世纪悦博公司败诉,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2005年6月
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了律师信,随后各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百代、索尼、华纳及环球唱片起诉百度侵权案于9月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
2005年8月15日
网易突然宣布停止MP3搜索业务。
2005年9月 9日
台北地方法院宣判P2P音乐网站飞行网Kuro酷乐被控违反著作权案,公司的创办人被判刑并罚款。
2005年9月13日
美国唱片产业协会RIAA致函7家P2P公司,要求他们中止鼓励用户非法共享版权材料的行为。
2005年9月15日
香港国际唱片业协会追踪在网络上透过点对点下载歌曲的人士,并警告他们这是侵权行为。
2005年9月 16日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站上从事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上海步升公司(EMI百代唱片公司告侵权,一审判决百度赔偿原告的代理商6.8万元。
2005年9月
随着百度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海外七大唱片公司日前再次把百度告上法庭,要求百度赔偿其经济损失167万元。
(资料来源:音像动态。(2005,9月26日)。《两条产业链“争食”在线音乐 防盗版只能靠正版网站》,自 http://www.cnave.com/news/viewnews.php?news_id=5276&year=2005)
在电影的侵权诉讼方面,瑞典反盗版机构代表电影公司Filmlance,在2004年将一位28岁的瑞典人告上了法庭。其在2004年11月份下载了瑞典流行电影《Hip Hip Hora》,并通过一个文件共享软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2005年被判决有罪,并被勒令支付1.6万克郎罚金(约合2027美元)。这是瑞典一部限制文件共享活动的新法律自今年7月1日生效以来,该国法院审理的第一桩此类案件。根据新法规定,文件共享行为最高可以被判处两年徒刑。
2) 盗版vs下载上传
虽然在意识到版权问题的严重性与泛滥性后,如今的网路世界已开始慢慢鼓吹收费的合法下载形式,但以网络快捷方便的庞大资讯库,大家在习惯对歌曲电影等毫无限制地信手拈来之后,是否愿意花钱购买歌曲电影,恐怕百人中只有一人。
3) 传统唱片业的危机
之前说过网络与音乐电影的结合,尤其免费下载的便利,使到传统的唱片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首先是人才的大量流失,因为有数据显示很多传统唱片业的工作人员甚至专业人员,都跳槽到收入可观多倍的网络公司。专业人才会自愿被网络公司招揽旗下,相信他们也已看到,那是一个大趋势。在不久的将来,当网络具有了正当合法发行权之后,网络公司就等于唱片制作公司,加发行公司,在加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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