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10, 2007

音乐,电影与网络 Part 5:衍伸问题


1) 知识产权vs改编


个人化技术提供了制作和复制传播产品的能力。其结果之一就是盗版,即对影声制品的非法复制。这种盗版行为代表着个人或企业以最小的付出,来扩大其传播的流通(或赢利)。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带有负面的影响:它扭曲了国际贸易,剥夺了艺术家及著作人的正当权益,阻碍了新知识产权的发展;或从事用复制品的人的角度来看,盗版也是参与国际信息流通的一种方式。事实上,它是另一种类型的流通,即使他代表着国际关系的“地下渠道”。


每一个创作都是原创者的心沥血之作,产品所赋予的价格除了制后期的作费宣传费,更源于知识的产权。音乐、电影在网络中的无国界,提供了人们改编和制作更广阔的空间与便利。诸如YouTube等视频分享的网站,外加方便得到的软件,让人们能够随意地汲取画面与片断,制作属于自己的作品。但此作品是否完全原创,抑或曾参考获取巧地利用别人的画面,又或者是一些彩排时秘密录制的,还没有正式曝光的,不打算挪用的影声产品,都是在没告知原创者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


音乐方面,几乎每一首网络找得到的歌曲,都会附带着铃声作供下载。手机铃声的多种格调编曲制作,若没有经过唱片公司的认可也算侵权。




根据网络资料,以下是音乐歌曲方面自2004年起的一些重要打击侵权事件:

2004123

中国首例涉及音乐网站链接服务引发的著作权案在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CHINAMP3音乐极限网站所属的北京世纪悦博公司败诉,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0万元。

20056

初国际唱片业协会及其成员向百度发出了律师信,随后各公司分别针对百度提起诉讼。百代、索尼、华纳及环球唱片起诉百度侵权案于92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

2005815

网易突然宣布停止MP3搜索业务。

20059 9

台北地方法院宣判P2P音乐网站飞行网Kuro酷乐被控违反著作权案,公司的创办人被判刑并罚款。

2005913

美国唱片产业协会RIAA致函7P2P公司,要求他们中止鼓励用户非法共享版权材料的行为。

2005915

香港国际唱片业协会追踪在网络上透过点对点下载歌曲的人士,并警告他们这是侵权行为。

20059 16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百度网站上从事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被上海步升公司(EMI百代唱片公司告侵权,一审判决百度赔偿原告的代理商6.8万元。

20059

随着百度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海外七大唱片公司日前再次把百度告上法庭,要求百度赔偿其经济损失167万元。

(资料来源:音像动态。(2005926日)。《两条产业链争食在线音乐 防盗版只能靠正版网站》,自 http://www.cnave.com/news/viewnews.php?news_id=5276&year=2005


在电影的侵权诉讼方面,瑞典反盗版机构代表电影公司Filmlance,在2004年将一位28岁的瑞典人告上了法庭。其在200411月份下载了瑞典流行电影《Hip Hip Hora》,并通过一个文件共享软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2005年被判决有罪,并被勒令支付1.6万克郎罚金(约合2027美元)。这是瑞典一部限制文件共享活动的新法律自今年71日生效以来,该国法院审理的第一桩此类案件。根据新法规定,文件共享行为最高可以被判处两年徒刑。



2) 盗版vs下载上传


虽然在意识到版权问题的严重性与泛滥性后,如今的网路世界已开始慢慢鼓吹收费的合法下载形式,但以网络快捷方便的庞大资讯库,大家在习惯对歌曲电影等毫无限制地信手拈来之后,是否愿意花钱购买歌曲电影,恐怕百人中只有一人。


一个文件放在网上不到半天就能被上千个网站转载,而且根本查不过来,这对于那些存在着版权的音乐作品,网络要比盗版更具潜伏性与危险性。因为盗版至少还能算得上有制作费,运输费与人手费,但资源在网上的随意下载与上传,就像拿家里的东西一样不费吹灰之力,人们的对于尊重版权的思想价值观,实则越来越薄弱甚至消失


还有,网络免费下载究竟是把双刃剑吗?自互联网诞生之日起,正是因其拥有各类便捷、海量的免费信息与应用才成为人们追捧的焦点。但与此同时,各类版权的拥有者们则一直在既快乐又痛苦着。他们在享受着提供网络免费下载所带来的最广泛知名度传播的快感的同时,又为那些法律界定的知识权益遭受侵害而担心被控,无从两全。



2005530日,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制定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在网络信息传播权行政保护方面规范的空白。其实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已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任何以互联网的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这种方式,都是侵权行为,包括音乐作品。所以权利人有权主张权利,而且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网站侵权的性质和程度,分别给予法律的处理。但这其中并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


另外,网民借着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作品,除了真心想与人分享获得到评语以外,相信没有人会抗拒,甚至已经做好准备想凭此成名。网路歌手也是靠着上载歌曲及自我推销后走红,然之后却又因版权收益问题危害到自身为创作者的利益而反对盗版。


还有一种侵权的形式,就是将音乐歌曲连接到个人主页上传播。此种既非下载又没付费的挪用方式,又该如何杜绝网上千千万万的博客连接呢?


说真的,如果网上下载需要付费,你愿意吗?(嘘~~小小声地问)




3) 传统唱片业的危机


之前说过网络与音乐电影的结合,尤其免费下载的便利,使到传统的唱片业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首先是人才的大量流失,因为有数据显示很多传统唱片业的工作人员甚至专业人员,都跳槽到收入可观多倍的网络公司。专业人才会自愿被网络公司招揽旗下,相信他们也已看到,那是一个大趋势。在不久的将来,当网络具有了正当合法发行权之后,网络公司就等于唱片制作公司,加发行公司,在加媒体。


还有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就是网络唱片业与传统唱片公司的结合与携手合作。又或者,利用网络的便利性与广泛性,将宣传主打从传统的单项形式,转到网络发布的互动形式。像陈绮贞的音乐电影就是个很好的例子。如此一来,音乐制作和宣传成本将大幅度降低。也许,在成本较从前低之余,还能得到比从前更好的成效与宣传呢!


调查显示,2004年最具影响力的十大华语歌曲中,其中就是网络歌曲。无论接受与否,网络宣传确实已存在于这个消费社会当中。如果传统唱片业再不想办法解决棘手的销量问题,那么它就注定只能在新新时代的砥柱当中,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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